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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淩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皆淩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
【 亦須妾自告、乃坐】 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減凡鬥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者、皆淩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帶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餘條准此】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鬥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 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 【 亦謂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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