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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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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

【 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 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 並須親告乃坐】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 並須親告乃坐】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 【 須親告乃坐】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 並須親告乃坐】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萬曆七年、九月內、節奉聖旨、近來人情險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讎怨。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若挾私忌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參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欽此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巾夫)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干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領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等項重事、許其赴京奏告、其有親鄰全家被人殘害、及無主人命、官吏侵盜係官錢糧并一應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問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屬、及雲貴兩廣、各給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各遞回所司聽理。若將不干已事、混同開款奏告者、法司參詳、止將干已事件、開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開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兩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一親齎本狀、并抱奏告者、若給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遞回中途買脫、到彼投首者、各查提問罪、原詞不分虛實、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財買求原奏告人脫逃者、仍照詞通提、究問歸結

一犯罪逃走來京奏訴者、不分雲貴兩廣、并四川行都司所屬、及宣慰宣撫等司、軍民人等、一體問罪、遞回聽理

一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問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監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項、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其被人誣枉重情、見監未結、法司查無原行者、并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干已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一軍民人等、干已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伸訴冤枉者、准行辯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為民。原問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所充軍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已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毀。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本宗公事未絕者、並聽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 謂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聽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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