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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二
名例下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剌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剌字
【 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歛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並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有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捨人枷號三箇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戴平頭巾閒住。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閒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一納粟軍職有犯、若原係總小旗、千百戶、指揮等官、遇例納粟補官者、俱照見任軍職立功等項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納粟授職者、止照常例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其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誆騙財物、行止有虧者、俱問罪革職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閒住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鈔、若無力納鈔、亦的決發落
一舍餘軍民人等、遇例納授都指揮等官、犯罪徑自提問。干礙行止、革去冠帶
一錦衣衛總小旗、並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一
皇陵戶、皇陵衛軍、旗手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旗舍餘、將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納鈔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一沿邊沿海旗軍捨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閒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 【 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自首減、 【 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 故失減、 【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 公罪遞減之類、 【謂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 並得累減 【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 謂不應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 【 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
【 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一捨人捨余、無官犯罪、有官事發、若犯該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仍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米等項還職、原管事者、照舊管事。原帶俸者、照舊帶俸。其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及一應奸罪、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捨余食糧差操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灶、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 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 其過誤犯罪、 【 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 【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 若官史有犯公罪、 【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類】 並從赦原。 【 謂會赦皆得免罪】 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 【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 及減降從輕者、 【 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 不在此限 【 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 【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若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 有故謂如沿路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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