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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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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一

祖訓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故頒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後以累減從輕、無

復流罪。雜犯幸免、不足示懲。

累朝間有損益、因事定例。皆推廣律意、補所未備。弘治中、會官詳議、定為問刑條例、頒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擬夫當、重加刪正。近復將新舊條例、參訂畫一、題請頒行。今備載

大明律文、而以條例各附本律之下 【 例俱以一字冠別於律文】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絞       斬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收銀一分二釐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撥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箇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鈔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鈔擬斷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十惡

一曰、謀反 【 謂謀危 社稷】

二曰、謀大逆 【 謂謀毀 宗廟 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 【 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 【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 謂盜 大祀神御之物、 累與服御物、盜、及偽造 御寶、合和 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 御膳誤犯食禁、 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 【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 【 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嫁娶】

十曰、內亂 【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 【 謂 皇家袒免以上親、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 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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