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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議故 【 謂 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 【 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 【 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 【 謂有大才業、能振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 【 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 【 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 【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議者、謂原具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伏。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雲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鐘鐒、奇浥、奇湡、節次重出領狀、冒支
官糧、好生不遵
祖訓。就將他每祿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懲戒。今後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欽此
一各處
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各將軍、額妾三人。各中尉、額妾二人。
世子
郡王選婚後、二十五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歲無出、方許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後、三十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無出。長子將軍、方許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無子、許選娶一妾。各王府仍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並入府年月、造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開註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預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濫選流移過犯、與本府軍校廚役之女為妾等項。撫按官將本宗參奏、分別罰治。輔導等官、隱匿不舉、事發、一體降黜
一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儀賓之家、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在京勳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王府、不許擅自招集外人、淩辱官府、擾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獻地土、進送女子、及強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婦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亂
宗枝、及蓄養術士、招尤惹釁、無故出城邊外。違者巡撫巡按等官、即時奏聞、先行追究設謀撥置之人、應提問者提問、應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員係文職、罷黜。武職、降一級、調邊衛。旗校捨餘人等、發邊衛充軍一各處
郡王、並將軍中尉、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離窵遠、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違者聽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拏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邊衛充軍。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並以不干已事、捏奏撫按管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請區處。奏詞俱立案不行。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參奏罷黜。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拏送法司、俱照前例問發
一凡宗室、悖違
祖訓、越關來京奏擾。若已封者、即奏請先革為庶人、伴回。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劄順天府遞回。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其越關之罪、題請
恩宥。已封者、敘復爵秩。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減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王轉奏、及具告各衙門、輒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奏詞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王府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俟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淩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官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
孝陵
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並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
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干者不坐。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一云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及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捨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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