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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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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祖訓。親王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取。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姦計。但是娼妓、不許狎近。我皇祖聖慮深遠已。嗣後擇婚有令。選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濫妾花生等弊有罰。例益嚴雲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問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父祖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

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 萬曆七年例】

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婚禮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相應、堪為婚配。伏乞轉奏等因。具啟到 【 臣】 。查得宗藩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伏乞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誥命等項、行令成婚。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係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年若干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萬曆十年議准、凡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 【 天順四年例】 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

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

冊命冠服、仍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

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 【 萬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不許請授次妃封號。 【 弘治間例】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 【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 【 正德四年例】 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再奏選繼。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 【 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繼選、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

請選繼、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

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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