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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
親王庶長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
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
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
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
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
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萬曆十年議准、親郡王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凡請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議准、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親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
○萬曆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十年議准、親王庶子襲封
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 【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壇、無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親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 【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 萬曆七年例】
凡遣使冊封。嘉靖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冊封親王、及親王妃、勳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世子、郡王、及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凡冊寶冠服。洪武間定、凡親王
王世子、俱授金冊金寶。寶行印綬監鑄給。冊行銀作局造辦。冊文行翰林院撰作、中書科書寫。冠服儀仗行內官監造。如係舊府先年曾請封
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
世子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郡王鍍金銀印、鍍金銀冊。儀仗冠服冊文、俱照
世子例行。
親王妃、用金冊九翟冠服、冊文照
親王例行。餘俱傳用。
世子妃、用金冊七翟冠服、餘照
親王妃行、郡王妃、用鍍金銀冊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儀仗、襲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郡王并妃、係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於銀作局關領。襲封者傳用、不領○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初封
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鎮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凡酌議工價。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帝孫王孫之異。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若
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
世子墳價、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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