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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禮一
封爵
國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將軍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載
祖訓職掌諸書。其後宗庶日蕃、禁防寖備。諸凡奏封等項、稽覈尤嚴。嘉靖末年、定為宗藩條例。萬曆十年、刪訂畫一、欽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見行。具列于後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立為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
王世子承襲
親王。
朝延遣人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歲、皆封郡王。 【 子孫未封者、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郡王受封、并郡王嫡長子襲封者、亦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次嫡庶子俱授鎮國將軍。鎮國將軍之子、授輔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授奉國將軍。奉國將軍之子、授鎮國中尉。鎮國中尉之子、授輔國中尉。輔國中尉以下、俱授奉國中尉
○永樂間定、鎮國將軍從一品。
【 舊三品】 輔國將軍從二品。 【 舊四品】 奉國將軍從三品。 【 舊五品】 鎮國中尉從四品。 【 舊六品】 輔國中尉從五品。 【 舊七品】
奉國中尉從六品。 【 舊八品】
世子嫡長子、封世孫。
郡王嫡第一子、封長子。長子嫡第一子、封長孫。
親王選婚、封
親王妃、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孫封世孫夫人。長子封長子夫人。長孫封長孫夫人。鎮國將軍封鎮國將軍夫人。輔國將軍封輔國將軍夫人。奉國將軍封淑人。鎮國中尉封恭人。輔國中尉封宜人。奉國中尉封安人。
親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縣主。鎮國將軍女、封郡君。輔國將軍女、封縣君。奉國將軍女、封鄉君。中尉之女、俱稱宗女。世子女、與郡王女同。世孫及郡王長子女、與鎮國將軍女同。長孫女、與輔國將軍女同。其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女封縣君。將軍以下、照例遞減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親王封典。萬曆十年議准、親王薨逝、其子應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 【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除承襲
親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 【 萬曆七年例】 凡追封
親王。嘉靖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萬曆七年議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
親王人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
○十年議准、親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
世子為親王。或親王故絕、旁支進封而追封其父為親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萬曆十年議准、凡郡王薨逝、原與
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
親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等爵職、請敕奉祀。另城者、許推舉一人、以本等爵職、請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 【 正德四年例】 若以郡王進封
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敕奉祀如前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萬曆十年議准、郡王薨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親王例、冒請加封。 【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親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親郡王妃。若係見存、亦准加封。但止請敕知會、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等件 【 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嫡長子封為世子。次嫡庶子封為郡王。
郡王嫡長子封為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國將軍。如世子長子有故、親王次嫡子改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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