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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九【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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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黃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准、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不許內官兼管

凡班匠徵銀。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弘治十八年奏准、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嘉靖四年題准、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裡甲包陪。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八年、以營建

仁壽宮、奏准、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並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內官監並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御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並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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