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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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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國將軍、五百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中尉、四百兩

郡主、五百兩

縣主、三百五十兩

郡君、二百五十兩

縣君、二百兩

鄉君、一百五十兩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五十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 【 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 【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 【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 【 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准、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其餘免給。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群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嘉靖二十九年題准、各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各世長子承繼前宅。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今後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先給者、亦扣祿還官。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凡王府絕產。萬曆十年題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王府違制。嘉靖二十九年、以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