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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三
充軍
按律充軍凡四十六款、而諸司職掌內二十二款、則洪武年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條例內充軍凡二百十三款、與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諸例已附載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類次于後。其職掌所載、仍列于前、以備參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販賣私鹽 詭寄田糧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應合抄劄家屬 積年民害官吏
誣告人充軍 無籍戶
攬納戶 舊日山寨頭目
更名易姓家屬 不務生理
遊食 斷指誹謗
小書生 主文
野牢子 幫虎
伴當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里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年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麤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並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並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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