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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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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門文書律該絞罪者、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詐傳詔旨

凡詐傳詔旨者、斬。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絞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計贓以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枉法、各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斬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曆日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減一等。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並入官。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准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知情隨行者、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所在官司、附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 【 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詐為瑞應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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