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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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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若期親以下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箇月發遣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未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已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並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發塚

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剌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孤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發掘

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君、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剌

○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貫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共謀為盜

凡共謀為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者分贓。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人並笞五十。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竊取、謂潛形隱面、私竊取其財、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駝載間、猶未成盜。馬牛駝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

【 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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