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阳提示您:看后求收藏(车毅小说网https://www.cheyil.com),接着再看更方便。
一凡赴京操軍、一班不到者、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罰班一年。俱先送法司問罪、完日、發本營罰班。其該班不到月日、各另扣捕。若有能自首者、免其問罪送營、照前罰補。前項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軍營俱不必參提、徑自送問
一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來者、備行各該巡按御史、督屬拏獲問罪。差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本處沿邊城堡、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一級調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降級。若已照數點發、致有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衛所劄付官、俱照前例問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領班劄付官、俱提解來京、 體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間或有受財賣放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私賣軍器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毀棄軍器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陪。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禾□、不在禁限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軍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嚴、致有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罪者、不離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 【 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一等。追還完娶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免死一次。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罪同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衛軍人、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
○其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一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戶。其管軍多者、驗數折算減降。不及數者不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俱照奉憲宗皇帝欽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行糧腳力、有司不即應付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動、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殺人、至重傷以上者、絞。死者、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