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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七【兵律一】
宮衛
太廟門擅入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 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門街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宮殿內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名數短少、就便□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關防內使出入凡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檢沿身、別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檢、給牌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出應干雜藥、就令自喫。若不服□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內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檢者、與犯人同罪
向宮殿射箭
凡向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離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斷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朦朧充當者、斬。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若有特旨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儀仗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并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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