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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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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七

喪服

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

子為慈母 【 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

子為養母 【 謂自幼過房與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 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 父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

為人後則妻從服

婦為舅姑 【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 謂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 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

繼母為長子及眾子

慈母為長子及眾子

孫為祖父母 【 女雖適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巳者

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 【 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巳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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