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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八【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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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土、并題

神主安神各祭、 【 俱遣大臣行禮】 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壇。

皇妃以下祭數同前。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聞喪下葬、並免輟朝

郡王【長子附】

喪聞、上輟朝一日。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人司差官掌行喪禮。 【 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御祭一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三。 【 下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周年以後、遣布政司官行禮】 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 今減半給價】 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郡王及妃、已經奏准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封同。但免輟朝報訃、并差官行禮。其享爵後復原爵者。與妃夫奪封號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減半。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者、止與祭一壇、發地安葬

凡長子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自長子至中尉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本布政司造墳安葬、 【 今革】

轉屬買辦祭祀品物。長子夫人、已經奏准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

凡郡王嫡長孫故、與祭三壇。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

凡郡王喪禮、與

郡王妃同。惟無壙誌文

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同

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餘與鎮國將軍同 【 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與輔國將軍同

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御祭各一壇。鎮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 造墳今並革】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御祭一壇、造壙合葬 【 葬革】

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 【 今革】

凡縣主、郡君、縣君喪禮、御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 【 葬革】

凡鄉君喪禮、止

御祭一壇 【 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

親郡王府者、照例

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祭葬俱革

○萬曆七年更定、親郡王儀賓祭葬、一體併革

凡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俱免給

○萬曆七年更定、郡王墳價量給一半。若係

帝孫者、照舊全給。其將軍以下並免

凡親郡王將軍等葬、俱世長子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王葬妃、及將軍等葬其妻、得親至墳所看視一次、當日即回

凡將軍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弟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姪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親郡主將軍受封之後、止許出城祭掃一次、當日即回

凡宗室庶人、并母妻喪、所在官司、會同該府教授等官、於本處空閑相應地內、造墳安葬 【 今革】

凡宗室為事送發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願留供祀者、鳳陽府月給衣糧三石

凡王府奏討墳戶。嘉靖三年、准撥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萬曆九年議准、親王每墳撥給軍校五名。

郡王不許一概濫給

凡親王致祭、舊例遣侯伯給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議罷、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禮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郡王府、給精微批、不必請敕

○萬曆三年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