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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六【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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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宮、行四拜禮。如王係尊長。

東宮答拜

○凡親王係

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則不朝。孫姪之類、年踰六十、則不朝。俱世子代之

○凡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群臣大會宴中、王並不入席

○凡親王每歲來朝。自備飲膳。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匹草料、俱各自備。毋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若

王恐供給繁重、斟酌從行者聽。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齎持

御寶文書、並金符前去。方許起程詣

〔闕〕

○二十九年定、親王見

天子畢。次見

東宮。引禮官導

王由

文華門東門入、至文華殿前西向立。

東宮冕服執大圭。詹事府等官六員、導駕出陞座。東宮官左右侍從。引禮官引

王就拜位。贊禮官贊四拜禮。

東宮坐受。畢。

東宮及王俱衣常服、敘家人禮。引禮官請

王由殿東門入、至後殿。

各王東坐向西。

東宮面東。贊禮官贊四拜禮。

王坐受。 【 時諸王皆東宮叔】 如東宮與

王敘坐。

東宮正中南面坐。

各王東西敘坐

○凡諸王見

皇後父母、亦行四拜禮。

皇後父母立受

○隆慶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奏事

宗室非機密重情、不得徑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親王、不敢奏。襲爵請名封等事、非長史等官啟王、不敢類奏。儀賓不敢託郡縣主君名陳奏。有越關奏擾者、罰無赦。光宗藩要例

凡王府奏事。洪武六年定、王遣使至朝廷。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

御前。敢有阻當、即是姦臣。其王使至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係姦臣同黨

○永樂元年令、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必待

欽准、方許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知會遵守

○弘治五年奏准、各王府一城居住者。凡有婚喪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十六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

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司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聽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拏問追究。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並將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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