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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八【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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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 【 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 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以上各邵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將軍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各王府郡縣主君鄉君及儀賓、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鈔

凡支給。洪武六年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遲者、斬

○又令親王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

朝廷別有賞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二十八年、令晉、燕、楚、蜀、湘府、給祿米如數。

代、肅、慶、遼、各府、遠在邊。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石。

齊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應用米、有司月進

○永樂二十二年、令鄭王、越王、襄王、荊王、梁王、淮王、滕王祿米、暫各給三千石。俟之國、別立常典。自後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

○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五貫

○正統二年、令由

郡王襲封

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凡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景泰七年、令給

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折算。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巾夫)累邊民。今後仍照舊例、改撥

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並該倉官攢、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廒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並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官、不行紏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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