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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典凡例【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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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間凡例

一、會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給之類】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鐵券附之類】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如洪武初之類】。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國初。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則書曰詔、曰敕。臣下所奏、則書曰奏准、曰議准、曰奏定、曰議定。或總書曰令。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雖文武並置、而政事皆歸文職、故諸司職掌所載衙門、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軍都督府斷事官。其文武官制、則分見於吏兵二部。今會典義當從備。故文武衙門各有職掌者、遂另開具、  【文職如宗人府之類武職如五軍都督府之類】敘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而事必歸之六部一、衙門官職品級、有定於諸司職掌之後者、今仍書職掌舊文、而各注其下曰、後改為某衙門。【如太常司後改為太常寺之類】某官【如儀禮司正後改為鴻臚寺卿之類】其另開衙門、則直書後所定名、而注其下曰、舊為某衙門。【如鴻臚寺舊為儀禮司之類】官職有增添改革者皆備見。品級資格、並存其舊、而增書後所定於本品之下【如都給事中增於正七品之類】

一、六部分職、而體統本同。故於吏部、總書建置沿革。各衙門有沿革同者、則書曰諸衙門悉同。其各部諸司建置同者、止書於吏部文選司之下、更不複出

一、五軍都督府、及六科、體統皆同、而分掌有異。故於中府、吏科、總書建置沿革。其職掌之異者、分書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則總書於後一、官制衙門、諸司職掌所載、具有次第、今另開衙門、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職掌未載、後因左右春坊司經局無所統屬而設。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禮儀司已改鴻臚寺、陞四品衙門、添設官屬、故於禮部存其舊、而另開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監職掌亦未載、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諸司職掌所開衙門、皆今之南京。後兩京並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載於是。而南京衙門各開於後。其見行事例有不同者、則另書之

一、衙門官職各有統屬者、皆互見。【如都司衛所互見兵部五府之類】其文移有互相管攝者、各分書其帶管衙門。【如戶部十三司帶管衙門之類】後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後【如見今帶管衙門之類】

一、各衙門事有相關者、皆互見。惟舉其重者詳書。其餘則略。不必互見者、止書曰見某衙門。【如致仕條下事例見考功司之類】其目同而事異者、則各書之【如戶部兵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備書。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有未備者、則補之。【如在京大祀殿之類】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惟制辭冠辭致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但正其差訛。補其脫漏。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 【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見於別目之下。【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一、今上御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准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懇乞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繼述大孝事。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命官編輯、增入會典等因。該本部覆稱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至今代更四聖。歲踰六紀。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諸所援附、鮮有定畫。以致論議煩滋。法令數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從。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經進呈、未蒙刊布。隆慶二年、都御史孫應鰲、亦嘗奏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會典。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請、委於政理有裨。但今兩朝實錄、尚未告成。披閱校正、日不暇給。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准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等因。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聖旨是。欽此欽遵、手本到閣。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經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布。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建議者鮮諳國體。條例紛紜、自相牴牾。耳目淆惑、莫知適從。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今幸聖明御極、百度維新。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今穆宗皇帝實錄、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等刪潤、功亦將畢。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進呈。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前項欽奉明旨續修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合候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命官纂輯。仍乞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聞。謹題請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會典重修、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

兩朝舊本、校訂補輯。及嘉靖己酉以後、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但年歲久遠。條件繁多。體例宜有變通。事目不無增損。務期考究詳確、不失敕旨折衷之意。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後。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後失序。今皆類事編年。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群書、俱准職掌例。如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

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及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年有因事添設者、【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有事已改罷者、【如浙直總督屯鹽都御史之類】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如順天鄖陽都御史之類】皆備書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設。某年罷。某年復。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

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後書裁革衙門之類】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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